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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澳门警察投诉制度看内地督察工作的完善

时间:2009-11-13 14: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的职能 澳门司法警察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直属专司预防调查犯罪、协助司法部门进行刑事侦查的警察机构,亦是特区重要的执法部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的职能
澳门司法警察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直属专司预防调查犯罪、协助司法部门进行刑事侦查的警察机构,亦是特区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其接待及投诉中心成立于1999年12月29日,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方便市民对司法警察局的工作及其人员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或是投诉,广泛收集市民的意见,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并对违规或违法人员及时作出处理。接待及投诉中心设有多种联系渠道,市民可以在办公时间内亲临中心面谈,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作出投诉、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提供犯罪资料或信息。另外,为了方便市民与中心联系,中心在非办公时段设有电话录音系统,可让市民随时将有关信息进行传送。为了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双方的权利,便于调查工作及时跟进和处理,中心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姓名及联系电话,希望投诉人在举报和投诉时能以适当、中肯和冷静的态度向接待人员反映意见,明确告诉投诉人不应将接待人员当作被投诉人,不能用不礼貌或非常激烈的言词表达自己的不满,否则接待员不但难以准确记录事件经过,影响该投诉的调查工作,还可能因此损害接待人员的尊严及影响双方的相互信任。
(二)接受市民对犯罪的举报,市民在不方便到其他地方提供犯罪资料或信息时,可通过该中心进行举报。由于接待及投诉中心对收到的任何资料加以绝对保密,直接交由司法警察局的领导层处理,因此自该中心成立至今,得到了广大市民的信任和支持。不少市民利用不同的途径通过该中心反映意见,同时亦有不少市民举报及提供犯罪资料。由此可见,该中心在实际运作中起到了司法警察局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作用。
(三)让内部人员有更多的渠道向领导层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接待及投诉中心还肩负着一项重要的职能,那就是建立起内部工作人员与领导层之间的沟通渠道,中心不但负责接待市民的来电来访,还接待司法警察局内部工作人员的来电来访、反映情况。
二、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与内地公安督察部门的异同点
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成立目的的第一点“方便市民对警察工作和警察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或是投诉,广泛收集市民的意见,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并对违规或违法人员及时作出处理”,这与内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相同,都是重点工作。这是双方的相同点。不同点在于,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明文规定接受市民对犯罪的举报,目的是让市民在不方便到其他地方提供犯罪资料或信息时,能够通过该中心作出举报。这一点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督察条例只规定了督察部门可以受理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让市民在不方便到其他地方提供犯罪资料或消息时,能够通过该中心作出举报正是澳门司法警察局的专职职能体现。这样,市民获得了更多的反映渠道。
由于接待及投诉中心收到的任何资料都绝对保密,直接交由司法警察局的领导层处理,在市民提供案情线索时最大限度地打消了市民心中的疑虑,因此得到广大市民的信任和支持,不少市民都利用不同的途径通过该中心反映意见,同时亦有不少市民举报及提供犯罪资料,更好地促进了司法警察局的工作。内地公安督察在这一方面的职能体现相对较弱,在实际工作中督察队也会遇到群众前来提供案情线索,但督察队毕竟不是刑事侦查部门,不可能从刑侦专业的角度来受理案件线索。督察条例上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接待受理记录案件线索,虽然规定了督察部门应受理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人民群众前来提供案情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请求,所以在日常督察工作接待中如果遇到市民前来提供案情,只要不涉及有警务人员违法违纪的,督察队一般不进行先期的调查工作。通常的做法只是区分一下是刑事案件的线索还是治安案件的线索,然后由督察队负责联系治安部门或是刑侦部门,由他们再来与提供线索的群众联系接待处理。这样督察队只是起了一个简单的中转站的作用。因此,两者比较,内地督察部门缺少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能够充分利用市民对接待投诉人员的信任,从而提供更多的案情线索来为警局的整体工作服务的功能。
对各项公安工作进行现场督察的职能,则是内地公安督察工作的一个特色,这是在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的三个主要工作目的中所没有的。公安督察部门能够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各个警种的现场督察,督察队不仅可以对刑事侦查部门某个案件的侦办过程进行全程督察,也可以对其中的某个方面开展单项督察,更可以对某个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同样督察队也可以对所有的公安业务部门进行督察,督察的范围涉及所有的公安业务警种。这样,能使督察部门全面地了解到整个公安机关的工作现状和人员情况,能够从宏观上把握队伍整体趋势,有利于向领导层提供相关的信息,便于领导者从整体上了解队伍的情况。
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成立目的第三条“让内部人员有更多的渠道向领导层反映意见或是提出建议”,这一点充分体现出了接待及投诉中心的一种服务理念。这在现代管理体系中相当重要。内地公安督察部门在这一点工作职能上是一个空白,督察条例只规定了如何监督管理民警的工作,没有赋予督察队在受理接待市民的投诉、反映情况的同时还受理内部工作人员的意见反映或建议。这是公安督察工作亟待改进的地方。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的这一功能,对内地督察部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借鉴作用:(一)为警务工作的实施提供一个评估的平台,以更好地从基层一线中了解警务工作在具体执行中究竟有些什么困难,警务人员又有什么好的做法。(二)通过这种服务来进行工作上的上下沟通,可以有效地缓解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之间的对立情绪,形成一种互动式的人性化工作模式。基层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可以通过这样的一种渠道得到反映,包括工作中产生的一些心理问题。(三)向上层决策者提供内部人员动态信息,有利于在下一步工作中有重点地解决一些问题。
三、澳门司法警察投诉制度给内地公安督察工作的一些启示
(一)应用现代管理理论,注重人性化督察。督察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套人性化监督机制,不仅督察民警要做好工作,更要广开渠道,让民警对督察工作提意见,改变以往那种从上而下的压制式督察,要允许民警申辩,允许民警诉说困难。督察部门可以起到一个排气阀和减压器的作用。在现场督察中注重人性化的督察,而不是就一事一物的表面现象来判定一个民警工作对与错的督察。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或是某种民警个人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所造成的错误,那么督察队就不只是处理民警了,而应该考虑如何客观地看待问题并通过对问题本质的分析,向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注重督察队的服务功能的体现。督察队当然是以督察为主,但督察队只能以督察来开展工作吗?如果我们就督察而督察,督完这个督那个,督完一遍督两遍,这样的初级督察不仅使督察队员整日里到处奔波,更易使基层民警对督察队员产生抵触情绪。因此,督察工作应该在监督检查的同时,为民警提供各种服务,把督察工作融入服务之中。从接待民警工作日开始做起,在接待日内对民警开放督察队,让民警与督察队员互相交流,对民警提出的一些困难要与民警单位领导取得联系,共同解决,为民警服务,为民警排忧解难,逐步与民警建立起一种信任感,并通过这种信任感来激励基层民警为警务工作献计献策,更好地配合督察工作。在受理民警的意见和建议时,督察队员要有职位模糊概念,改变民警一看到督察就四散躲避的现象,使督察队员成为民警向上级领导沟通的渠道,形成有了问题督察找民警、有了问题民警主动找督察的氛围。
(三)拓展督察队的工作职能,建立督察队案情信息接待受理中心,在公安工作中充分发挥督察部门的作用。督察队成立至今,人民群众对督察工作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人民群众信任督察队,遇到一些重特大的案情信息,往往愿意向督察部门反映。对于群众反映的重特大案情信息的处理,可以借鉴澳门司法警察局接待及投诉中心的做法,建立起一套犯罪举报的受理制度,方便群众向督察机关反映有关问题。与此同时,督察部门要与刑侦、治安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对于群众直接来督察队反映的重特大案件在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后要进行跟踪督察,发现有民警违法违纪的,可以提前介入,以防止一些事态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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