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时间:2009-11-12 17: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公安部 102 号令 ) 宣贯通稿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需求,公安部修改了《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宣贯通稿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需求,公安部修改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背景情况
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人民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登记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对车辆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动车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二是随着《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实施,与机动车登记相关的内容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三是为配合公安部门“三基”工程建设和规范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将原“工作规范”等文件中一些涉及群众权益的规定上升到部令中。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缩短办理时限,减少群众等候时间。72号令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随着我部与国家发改委国产车公告网上通报系统、与海关总署进口车数据网上通报系统、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软件等网络条件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登记的条件已经具备。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102号令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缩短为2个工作日。另外,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新规定取消了事前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要求,规定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后直接补发,补发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二)简化部分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一是简化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审批程序。72号令规定,对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需事先提出申请,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才可以变更并办理变更登记。102号令取消了变更前的申请、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后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二是简化异地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手续。对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取消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查询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持无相应记录的查询证明即可向行驶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减少登记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按照72号令规定,办理各类机动车登记需登记的事项共71项(不包含24项机动车技术数据)。办理登记时,窗口民警需要一一录入,占用了较多的工作时间。新规定在保留机动车基本数据项的前提下,减少了19项登记事项,主要是一些证明、凭证的名称、编号等项目,其中注册登记事项减少了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车辆购置税凭证名称、编号,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日期和保险公司名称6项;变更登记事项减少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4项;转移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海关监管机动车的解除监管证明书名称、编号4项;抵押登记登记事项减少了抵押权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5项。减少登记事项可以缩短民警录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四)增加了质押业务,取消了停、复驶业务。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机动车可以作为质押财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第42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为了与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相衔接,102号令增加了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业务,明确了办理该业务应提交的资料和具体办理程序。另外,目前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只与办理养路费停交手续有关,但实际中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为偷逃养路费,在办理停驶前补领号牌,机动车停驶后仍上道路行驶,且长时间不办理复驶,造成各地车辆管理所大量积压收回的机动车号牌。此外,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规范管理,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五)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为适应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的需要,为车管民警执法工作提供更明确、具体的依据,新规定将原《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涉及群众权益部分的内容统一纳入部令中。另外,还对72号令的规定流程作了进一步完善,如: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三种办理注销的情形,解决了因上述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增加了注册登记前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具体程序;在登记事项中增加了“邮寄地址”和“电子信箱”项目,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等。
(六)增加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条款。目前,持虚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且伪造证件和材料的手段不断翻新,窗口民警有时难以辨认。为此,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102号令增加了“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以明确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七)机动车号牌使用上更加人性化。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新规定在机动车号牌使用上更加人性化。一是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在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以及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使用原机动车号码。二是确定了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号牌号码选用的自主性。
(八)明确了法律责任。新规定中增加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交通警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机动车登记各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方法和标准,同时对车管所民警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作出明确界定,利于群众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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